甬兴证券员工卖了1200万基金,因公司拒发12万销售提成诉至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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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红星资本局6月8日消息 ,一名券商营业部员工在不到一年时间卖出总规模超1200万元的基金产品后,认为公司未如约发放12万元提成奖金,在离职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。近日 ,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,法院认为,原告关于销售分仓提成奖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,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

 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该名原告销售的ETF(即“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”)共有16只,种类全面 ,涵盖宽基指数ETF 、热门赛道ETF以及跨境类ETF等。被告甬兴证券曾答辩称,监管部门禁止将原告主张的销售部分作为销售奖励,公司从未发放过该类提成奖金、也无需发放 。

  卖了总规模超1200万元的基金

  营业部员工索要12万销售提成

  判决书显示 ,原告郭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甬兴证券有限公司(简称“甬兴证券 ”),2024年8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。在职期间,郭某某为宁波天童南路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 ,薪酬结构由固定工资、绩效奖励 、津贴福利组成。

甬兴证券员工卖了1200万基金,因公司拒发12万销售提成诉至法院

  郭某某起诉称,其担任理财顾问时,提成以业绩结算 ,不定时的以奖金形式发放,甬兴证券未发放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合计121762元,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相应奖金。

  对此 ,郭某某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、邮件记录等 。其中,由被告总部财富管理部某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向“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”发送的《关于代销XXX投资基金的通知》,载明“销售考核及奖励方式” ,对认购费发放比例及专项业务收入发放比例予以标注。

  此外,“财富业务部分支机构服务群 ”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,总部工作人员曾在群中发布多张“金融产品排期表 ”图片 ,内容包含各产品的募集期、产品介绍及激励政策,其中部分产品的激励政策显示“综合创收:认购费(打折)+2.8%,提成:认购费100%+综合业务收入30%” ,每张图片最下方均有提示“此内容仅供参考 ,请以实际产品为准”。

  为确认提成相关事宜,2024年3月,郭某某曾在线上询问总部员工叶某关于“交通etf后端提成 ”的到账情况 ,叶某回复称,“销售分仓提成目前业务部还没把分配名单给到” 。之后,郭某某就分仓比例向被告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询问 ,对方称“员工根据分仓创收的25%发放”。对这一比例,郭某某认为是30%。

 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2022年12月到2023年10月期间 ,郭某某销售了16只ETF产品,合计规模为1264.96万元 。从产品种类看,涵盖宽基指数ETF、热门赛道ETF以及跨境类ETF等类型。其中销售“绿电50 ”规模最大 ,为207.8万元,销售“创业板增” 、“央红利50”、“纳指科技 ”和“恒生医疗”的规模也均超过百万元。

  公司称已足额支付相应认购费

 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
  资料显示,甬兴证券于2020年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 ,同年3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 。公司注册地为宁波市 ,注册资本为30亿元,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、证券投资咨询 、证券自营、证券承销与保荐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。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6.67% 、33.33%。

 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,被告甬兴证券答辩称 ,原告的劳动报酬包括其应得的提成和奖金均已全部发放完毕 。原告主张的121762元不属于其提成奖金,原告主张的该部分不合理、不合法,监管部门禁止将原告主张的销售部分作为销售奖励 ,被告从未发放过该类提成奖金、也无需发放 。原告销售产品可得的提成仅为认购费,该部分已经全部发放。

  甬兴证券还提交了两份由证监会发布实施的文件。其中,2024年7月1日施行的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规定 ,“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,重点考核销售部门 、分支机构、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、销售保有规模 、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,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 、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、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 ,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。”

  法院一审认为,原告应就销售提成佣金是否存在,以及发放依据承担举证责任。首先 ,根据原告提供的邮件附件内容 ,销售考核和奖励方式对应的主体为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;其次,微信工作群内信息并未对提成对象进行明确,无法确定图片、通知中的提成指向为个人应得部分;第三 ,从原告与叶某的聊天记录看,即使存在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提成,也需由部门提交具体的分配名单 ,名单人员 、具体比例均未定;最后,从原告与张某的聊天记录看,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对原告作出相关承诺。

  综上 ,法院认定原告关于销售分仓提成奖金的诉请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 ,判决驳回郭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。